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榆林市中小企业第三方示范服务
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商贸局,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经济发展局: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 我市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企业的认定管理,推进第三方示范 服务机构企业培育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优秀服务机构为市 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按照《榆林市民营经济高质量 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榆政办函〔2022〕189 号)、《榆林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 措施》(榆政办函〔2023〕26 号),结合榆林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榆林市中小企业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8日
榆林市中小企业第三方示范服务
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榆林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榆政办函〔2022〕189号)、《榆林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榆政办函〔2023〕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是指在榆林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完善法人结构治理、规范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培训、融资担保、创业创新、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产 品推广、智能化改造、信息化应用等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 发展的服务性工作,经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工贸(经发)局负责对辖区内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的初审、推荐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的申报及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力量雄厚
1.依法设立且运营两年以上的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2.从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占比均在 50%以上。
(二)服务场所固定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服务业绩突出
4.近两年年均服务中小微企业30家以上或者年服务中小微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且服务对象满意度在 95%以上;
5.近两年服务业务稳步发展,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声誉良好且具备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四)服务制度规范
6.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7.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0%;
8.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按照归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工贸(经发)局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七条 被推荐为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小企业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 业执照副本、企业信用报告或法人信用报告复印件、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提供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上年度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
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工信局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http://gxj.yl.gov.cn/)。
第九条 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具体以当年市工信局文件通知为准,中小企业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有效期为三年。被认定的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有效期满后进行复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融资等方面的市场调研等工作,反映中小微企业生存实情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需在每年 12 月 15 日前 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工贸(经发)局审核后,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辖区内认定的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服务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工信局。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对已经授牌的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第三方示范服务机构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四)申报组织年度信用报告异常的;
(五)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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