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市监发〔2023〕190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试行)》经局党组第2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请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市局政策法规科报告适用“认错认罚从宽”的案件,在执行过程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商规〔2023〕006—市市场监管局001)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体现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提高执法效能,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原则。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5.坚持证据充分原则。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因当事人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6.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要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
1.免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三年内第一次发生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三年内是指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至下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三个自然年的时间。
4.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涉案金额)较小、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无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
上述货值金额(涉案金额)较小一般指3000元以内(含本数),违法所得较少一般指300元以内(含本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主观过错较小是指立案前积极采取召回、补偿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等。
6.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立即改正三种情形,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量。
三、认错认罚从宽
1.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改正,对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守法经营,可以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实施“认错认罚从宽”,应当把握主动认错认罚优于被动认错认罚,早认错认罚优于晚认错认罚,彻底认错认罚优于不彻底认错认罚,稳定认错认罚优于不稳定认错认罚。
3.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对照以下情形,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一)当事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但认错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以上至30%以下部分。
(二)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情形并认错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以下部分。
(三)当事人有法定减轻情形并认错认罚的,可减轻处罚,处罚时,可以在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调查终结后认错认罚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80%~70%;立案后至调查终结前认错认罚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70%~60%;立案前认错认罚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60%以下。
4.“认错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制度。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案值较大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应用程序规定
1.“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程序的启用。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义务,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自觉守法。“免罚轻罚”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定,提出建议。当事人收悉《认错认罚从宽告知书》,自愿认罚的,签字确认,应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申请,经办案单位审查认定符合“认错认罚从宽”条件的,签订《自愿认罚承诺书》。
2.适用“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办法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形式报负责人审批,严格进行法制审核,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必须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办案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将当事人免罚轻罚原因、认错认罚情形及裁量情况予以说明。《自愿认罚承诺书》应当归入案卷保存。
3.本办法所附《自愿认罚承诺书》及《认错认罚从宽告知书》式样仅作参考。
4.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附件--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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