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汉发〔2019〕5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按挂牌一年内首次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奖励30万元。对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市,或将借壳上市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视同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予以奖励;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按照转入板块奖励标准补奖差额.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发债融资。(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负责,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设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市级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联合市内国资平台、金融机构等共同发起设立目标规模为5亿元的企业纾困和应急周转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的方式,重点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和信用良好的市内民营企业短期流动性困境予以必要的财务救助。各县区可自设或参与市级基金设立,积极帮助优质民营企业化解流动性风险。(市财政局、汉中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工信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市投控集团负责)
3.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19年,市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到2021年力争达到20亿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担保贷款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再担保公司、银行和所在市(县区)财政按照40%、30%、20%、10%的比例分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创业担保贷款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强政银担合作,力争到2021年,基本建成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引领,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活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汉中银保监分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负责)
4.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存货和票据等抵 (质)押融资,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加大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估考核力度,着力解决随意减少授信和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等问题,争取三年后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制定出台细化政策,吸引更多金融服务机构入驻汉中。(市政府金融办、汉中银保监分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负责)
5.实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普惠计划。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用足用好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和单户授信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汉中银保监分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切实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6.全面落实减税免税政策。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执行国家新出台的各项减 (免)税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和执行落实情况督查力度,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等负责)
7.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规范第三方中介机构涉企有偿服务范围和收费(市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等负责)。大力整治“二房东”转供电 (水、气)随意加价、哄抬租金等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
8.降低用地成本。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灵活供应工业用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最长在两年内缴清。对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对确定为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 别相对应《标准》的70% 执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9.降低用人成本。全面落实降低社保缴费费率政策,经批准后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强化技术工人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缓解企业招工用工难问题。(市人社局、教育局等负责)
10.降低用能成本。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积极争取扩大直供电交易规模。(市发改委负责)
11.降低物流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对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市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三、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2.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府办等负责)。全面清理政府和大中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等负责)。全面清理招商引资等领域政府失信事项,开展“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治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市发改委、经合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负责)。
13.规范监管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一支队伍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治理整顿,严禁搞简单“一刀切”,严禁重复、多头执法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负责)
14.压缩审批时间。2020年底前实现3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开办各项事项,政府投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到12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核准(备案)类压减到90个工作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改委等负责)
15.便捷优化服务。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和“最多跑一次”服务模式。加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建设,2019年底前,全市政务服务70%实现网上办理(市智慧城市建设局、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改委等负责)。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负责)。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鼓励激励服务企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畅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市县区党委、政府负责)。
四、大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6.培育科技型民营骨干企业。制定实施市级科技创新券政策。对通过省级认定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高校、研究机构建立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经市科技局认定,择优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17.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引导规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幅高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的3%,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6%或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对达标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18.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19.加强人才引进。统筹市内优质资源,规划建设一批院士工作站和高端人才公寓区,制定完善引进人才及随迁亲属住房、就业和上学等配套政策。院士、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来汉工作、创业的,个人和团队的项目支持资金不作限定,工作场所免租金5年以上。对引进高端人才和重点科技创新项目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重奖。(市委组织部,市人 社局、科技局、住建局、教育局负责)
五、着力做大民营经济总量
20.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大力推进“个转企”、“小升规”,对新进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的,按市上政策给予奖励。引导政府基金对民营优质企业给予全生命周期扶持。(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等负责)
21.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积极推进产业链协作配套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培育一批民营“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工信局、财政局等负责)
22.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支柱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积极争取省级100亿元产业发展基金及10亿元民营企业技改专项资金支持。(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等负责)
23.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按照6-10%的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市财政局、工信局负责)
六、支持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24.推进重点产业迈向中高端。围绕“六个三”战略部署、“三个六”重点支撑,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汉中实施方案》和工业强基、绿色制造等专项行动方案,对带动作用强、拥有核心技术和产品、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予以“一事一议”重点扶持。(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25.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启动实施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等负责)
26.支持质量品牌建设。持续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消费品专项行动,对当年在国家级主流媒体进行产品宣传以及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奖的,按政策给予奖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文旅局负责)
27.推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向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方向转变,对建成省级以上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参照中省标准给予奖补。(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28.鼓励 “走出去”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和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开展产能合作,引导融入先进产业链和优质供应链。全额补贴民营企业参加中省市政府组织的展销、招商活动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货运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工信局、商务局、经合局、财政局等负责)
29.提升企业管理治理水平。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产权(股份)多元化改造(市工信局、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集中培训和赴外学习考察,不断增强配置生产要素能力,提升治理本领、创新思维理念、强化诚信意识(市委统战部,市工信局、财政局、工商联负责)。
七、持续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30.支持园区做大做强。贯彻落实《促进全市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园区产业类投资项目、军民融合类产业项目以及上市公司在汉设立子公司或总部经济集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内属于市 (县区)留成部分的新增税收,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用于支持所在园区或企业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31.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加快园区标准化厂房、智慧园区、综合服务等配套体系建设。市级各类产业基金每年投入重点园区建设资金不少于1亿元。(市工信局、财政局、市投控集团负责)
八、大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32.建立军民融合发展服务平台。对县区、园区及企业设立的军民融合资源共享与交易服务平台,参照省上奖补政策予以扶持。(市军民融合办、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33.加大“民参军”项目支持力度。对省、市级军民融合项目,通过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市军民融合办、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九、不断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
34.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全面清理有碍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原则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开辟涉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快立、快办、快审、快执。(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负责)
35.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当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等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建立涉企政策企业家参与机制和有关重要会议列席制度。(市委统战部、组织部,市工商联、总工会、工信局负责)
36.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出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指导意见和政商交往行为准则。市、县区四大班子领导直接联系1-3户民营企业,定期收集梳理和交办企业反映的问题,形成“盘点过堂、一企一策、限期解决”的工作机制。(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负责)
37.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在国内重点区域设立招商分局,与市政府驻外机构、异地汉中商会合署办公,充分发挥各商协会招商引资、宣 传推介等重要作用。(市经合局、工商联、财政局负责)
十、全面推进政策落地落实
38.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市促进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研究解决民营经济重大问题.各牵头部门、各县区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别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39.强化考核评估。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县区、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市考核办、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负责)
40.营造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宣扬和讲好汉商故事,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工商联、工信局等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牵头部门和县区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本《措施》中与已出台的奖补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本《措施》有关奖补政策适用于所有类型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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