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升级
改造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宝鸡高新区生态环境中心、财政中心: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宝鸡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升级改造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宝鸡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升级改造
奖励暂行办法
为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绩效升级工作,鼓励先进,发挥市级财政资金激励指导作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22〕52号)以及市大气专项办《关于印发<2024年大气专项行动任务清单>》(宝气专办发〔2024〕9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通过开展绩效升级,绩效等级达到《技术指南》中重点行业A 级、B 级(含B-)、C级(重点行业最低等级为C级的除外)和引领性企业。
二、认定依据
绩效A级、B 级(含B-)和引领性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确认,以评定结果正式文件为准;C级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以评定结果正式文件为准。
三、奖励标准及时限
按照绩效C级企业3万元/户,绩效B级(含B-)和引领性企业5万元/户,绩效A级企业10万元/户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市级奖励,已享受过C或B级市级奖励资金的企业再次升级的,按照新标准予以补齐。
奖励政策时限2027年底前截止。
四、其他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升级改造奖励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绩效升级,推动全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绩效升级工作任务将绩效升级市级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年度绩效升级情况,拟定项目资金计划。各级要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拨付市级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三)因违法处罚或其他原因降级的企业重新升级的,不再进行市级奖励。省上出台地方重点行业评级指南的,参照本办法对升级企业进行市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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