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商标品牌指导站:
为加强对我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的监督管理,提升商标品牌指导站的服务效能,现将《陕西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26日
陕西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的监督管理,提升商标品牌指导站的服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的设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设立指导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指导站的主体应当为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知识产权相关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依托自身的资源和能力,面向本区域内的经营主体提供商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管理和相关业务咨询等指导服务。
(二)指导站设立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商标品牌服务工作基础,应当设1名站长和至少1名熟悉商标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具备建立台账管理、系统分析数据、解答常见问题等能力。
(三)设立主体应当为指导站提供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5平方米)及必需的设备,能满足咨询、会议、宣传、培训、指导等活动开展需要。
(四)设立主体应当为指导站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指导站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条 指导站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工作职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发布展示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二)档案管理制度。采集服务区域内经营主体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信息资源、驰名商标信息、闲置商标信息、商标品牌培育发展信息、各类品牌荣誉信息等,建立相应的电子数据库。
(三)联络员制度。指导站应设专人与省知识产权局、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络;省知识产权局应建立联络员名册,双方定期联络,及时互通信息,了解企业需求,增强商标品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报送制度。指导站每半年应向省、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报至少一份工作报告,认真总结工作、宣传亮点、分析问题、梳理难点。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 指导站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市场主体商标注册申请。为市场主体申请国内国际商标注册、续展、变更,以及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转让等事项提供指导服务,适时组织专家开展咨询。
(二)辅助区域、产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业产业集聚区的指导站可开展产业集群商标培育、保护、运用、管理和推广相关工作;地理标志资源富集区的指导站可协助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地理标志培育、运用、促进工作,引导使用主体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授权许可、统一溯源机制。
(三)指导市场主体提升商标运用水平。为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质押登记、价值评估等咨询、指导服务,增强实体产业发展动能。
(四)提供商标预警。了解掌握本区域、本行业商标品牌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适时发布本区域、本行业商标品牌预警提示。
(五)指导市场主体开展商标维权。积极为商标注册人开展维权保护,提供指导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商标侵权纠纷调解,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商标品牌宣传推广。利用“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重要活动以及省、市有关商标品牌的特色活动开展商标品牌知识公益宣传,协助有需求的经营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制度建设、荣誉建设和商标品牌相关项目申报。
(七)组织商标品牌培训活动。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开展商标品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案例宣讲,组织实施商标品牌线上线下培训计划,举办商标品牌专题培训和沙龙活动。
(八)其他知识产权延伸服务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站的认定、指导、考评,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研讨、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二)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指导站的业务工作指导,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做好指导站的认定及考评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为指导站设立及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指导站实行市级登记、省级核准。市级登记常年受理,省级视情核准。市级登记条件及程序由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省级核准条件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省知识产权局适时开展省级指导站核准,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从符合条件的指导站中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站申请;
2.《陕西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表》;
3.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设立指导站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站主体基本情况,建站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信息,各项制度建设情况),建站主体近三年开展商标工作主要情况,指导站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职能处室对市级登记的指导站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对于考察合格的指导站,由省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指导站一般统一命名为“陕西省XX(县、园区、协会、行业等)商标品牌指导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建立指导站。
(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申报主体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其他不符合指导站申报要求的。
第九条 指导站发生以下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级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指导站主体名称、法人、组织结构等发生变动。
(二)指导站工作地址、工作人员变更。
(三)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况。
第十条 指导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责,存在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撤销指导站并进行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已建设运行的指导站实行工作激励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建设运行满一年的指导站开展年度考评,考评主要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年度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进一步支持;对考评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指导站并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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