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省局扶贫干部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陕西省关于激励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实施办法》《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荐报送后备干部人选到脱贫攻坚一线锻炼工作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挂职扶贫副县长期满轮换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按省委、省扶贫办要求,选派的挂职扶贫副县长、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扶贫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扶贫干部选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选派。根据省委组织部的要求,以及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扶贫干部,因县因村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扶贫干部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突出两个过硬。选派扶贫干部要突出政治过硬,注重选派讲政治、守规矩,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意志坚定的干部;突出能力过硬,注重选派热爱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作风扎实、勇于担当的干部。
(三)坚持两个加强。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强化干部监督,认真查处问责。加强考核奖惩,认真组织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强化两个保障。强化组织保障,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与派驻地对接,为扶贫干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强化生活保障,落实相关待遇和政策,切实关心爱护,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忧。
第四条 省局人事处负责按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相关要求,遴选扶贫干部,并按要求及时备案,做好对扶贫干部的考核、表彰奖励工作。省局扶贫办配合扶贫干部所驻县、镇、村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扶贫干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协调扶贫干部所驻县、镇,配合人事处做好扶贫干部考核工作。省局办公室、扶贫办负责扶贫干部的各项补贴的报销发放。省局财务内审处负责扶贫工作经费保障。各驻县、驻村扶贫干部所在处室,配合人事处做好扶贫干部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选派扶贫干部应当优先安排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六条 选派的扶贫副县长,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相关要求,一般应选派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同时被列入后备干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并符合《陕西省挂职干部工作办法》(陕组通字〔2017〕122号)中规定的处级干部挂职条件,挂职时间为2年。
第七条 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相关要求,一般应选派厅级副职后备干部和中长期培养对象、中共党员,驻村时间为1年。
第八条 选派驻村工作队,其中队长一般应选派处科级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队采用期满压茬轮换的方式,轮换期间,前期驻村工作队队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
第九条 扶贫干部驻县、村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县、村党组织。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扶贫副县长主要职责:
扶贫副县长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县政府分工,主要负责所在县的扶贫开发和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第一书记主要职责:
驻村第一书记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督促、指导村级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队员开展工作,要注意从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建设基层组织。帮助村级党组织抓好组织建设。督促村级党组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肃党组织生活;帮助培养村后备干部;帮助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等,努力把村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助力脱贫攻坚。督促村“两委”宣传党的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推动政策落实;监督帮助村“两委”开展贫困户动态调整工作,帮助村“两委”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帮助落实扶贫项目,促进贫困村脱贫致富;帮助推动产业发展,增加村集体收入,增强“造血”功能。
为民办事服务。协助村级党组织推动党的“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学习教育活动的落实;督促村“两委”积极开展为民服务,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坚持经常入户走访,听取意见建议,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督促村“两委”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提升治理水平。帮助完善村级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一村一品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
(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
(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
(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
(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驻县、驻村扶贫干部由所驻县、镇党组织、政府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局扶贫办和扶贫干部所在处室负责人要经常与扶贫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关心解决实际困难,激发工作热情。
第十六条 省局机关纪委、扶贫办不定期抽查驻县、驻村扶贫干部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第十七条 省局扶贫办通过专题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适时组织对扶贫干部的培训,提升扶贫干部的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驻村工作队应当每月向当地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省局扶贫办、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扶贫干部每年向驻局纪检组、省局机关纪委汇报一次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九条 扶贫干部正常享受规定的年休假。扶贫干部年休假向所驻的县、镇政府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省局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条 驻县、驻村扶贫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
扶贫副县长按照县政府的要求落实请销假制度。
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乡、街办)同意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驻村工作队队员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
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准假单位要记录请销假情况。
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按照当地县、镇政府要求安排轮流值班。
第五章 福利保障
第二十一条 扶贫副县长、驻村第一书记的日常办公、生活条件由所驻县、镇政府负责保障;驻村工作队日常办公、生活条件由省局负责保障。
第二十二条 扶贫工作经费(产业扶植、基础建设)由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向省局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后,由省局财审处向所在镇村账户拨付,按照相关要求使用。驻局纪检组、省局机关纪委、扶贫办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贫干部驻县、驻村期间在省局的各项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省局扶贫办按要求为驻县、驻村扶贫干部购买人身保险。
第二十五条 扶贫干部驻县、驻村期间,按出差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发放时间以驻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驻县、驻村工作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扶贫干部每人每月按100元发放通信补贴。
第二十七条 扶贫干部每人每月按1200元发放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往返差旅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人身保险,由省局扶贫办根据扶贫工作人员的变化统一办理,每人每年购买一次。生活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每季度报销一次,由省局扶贫办、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销。
第二十九条 扶贫干部按省直机关干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
第三十条 对因公负伤的扶贫干部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扶贫干部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将驻县、驻村开展扶贫工作的干部列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扶贫期间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扶贫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任职单位履职。
第三十二条 省局选派的扶贫工作人员,在扶贫工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其他影响考核等次的事宜,季度平时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处室(单位)评优指标。
第三十三条 驻县、驻村开展扶贫工作的干部,扶贫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依据所在县区组织人事部门或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确定考核等次。因扶贫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等原因,所在县区组织人事部门或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未对扶贫干部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各派出单位结合扶贫干部工作实绩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扶贫干部,不占所在部门或单位评优名额。
第三十四条 驻村工作队被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评为驻村帮扶工作先进集体的,驻村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优秀,不占所在部门或单位评优名额。
第三十五条 省局对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及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评选的扶贫先进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六条 扶贫干部有下列情之一的,季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扶贫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被省局、县、镇通报批评的;
季度驻县、驻村工作时间不足50天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离岗超过一周的,或一季度内累计离岗超过10天的;
扶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七条 扶贫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胜任扶贫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全年驻县、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离岗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
第三十八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扶贫干部,省局人事处根据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调整意见或省局的实际情况,予以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扶贫干部,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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